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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李林 光明理论 2022-09-09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首要的是在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中科学理解其理论渊源。从渊源关系、理论地位、内在关联性、实际作用和理论影响力等方面考虑,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形成的创新成果;三是在数千年文明演进中形成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四是人类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

01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政党理论、社会主义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人民民主理论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尽管受时代条件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提出系统完整的法治理论,但他们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这三大法学思想渊源在批判继承、合理扬弃和必要吸收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想,对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治进行深刻批判所阐释的重要观点,以及在一般论述中提出的关于国家与法律的基本理念、关于法律制度和国家法治的基本观点、关于无产阶级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等,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概括而言,这些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法由经济基础决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个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往的法学理论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根基。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经济关系决定法,但法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

  第二,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事实上,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而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列宁明确地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法的阶级性本质往往集中表现为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第三,法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马克思以拿破仑法典为例,指出这部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义。法的政治职能只有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

  第四,实行人民民主。列宁提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是无产阶级革命第一步的政治追求,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础性概念和革命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一把钥匙。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发展过程本质上就是人的解放过程,是使个人摆脱外在的束缚关系,成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最终实现人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文化解放和社会解放。这种解放的过程,可以表现为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从根本上讲,“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列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立的苏维埃制度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从制度上、法律上使人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获得统一,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国家。

  第五,用宪法和法律来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国家政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列宁指出:“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只是毫无意义的定义而已。”同样,法也必须以国家为后盾,“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列宁告诫俄国革命者:“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无产阶级“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在工人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为了巩固和发展政权,必须制定新宪法,创立和实行新法治;要随着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地对法律进行立、改、废。

  第六,实行共产党领导。列宁在总结苏维埃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时认为,这种民主制度“建立了劳动者先锋队、即大工业无产阶级的最优良的群众组织,这种组织使劳动者先锋队能够领导最广大的被剥削群众,吸收他们参加独立的政治生活,根据他们亲身的体验对他们进行教育,因而是空前第一次使真正的全体人民都学习管理国家,并且开始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全部政治经济工作都是由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领导的。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不能制定法律的”。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是就法律讲法律、就法治谈法治、就法学论法学,而是把揭露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阶级本质、否定资本主义法治与创立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紧密结合起来,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法的发展规律、法的价值和功能、法的基本关系等根本问题,是真正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服务的法治理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经典作家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当时主要是无产阶级革命和斗争的强大武器,列宁虽然在十月革命后探索过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但由于当时特定历史条件和其过早去世,这种探索没有取得广泛成功的整体经验。尽管如此,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全世界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取得政权,建立新国家、巩固新政权、建设新法治、治理新社会明确了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提供了具有原创性和革命性的理论指导。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新中国法制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法理基础,是形成革命法制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性理论渊源。

02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成果

  关注和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是马克思主义永葆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研究解决各种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过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在此进程中,尽管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基本内涵不尽相同,但探索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内容。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建设理论,指导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红色政权创立、法制建设;提出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和伪法统,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制定共同纲领和社会主义宪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单一制国家、民主集中制,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重大理论。这些重要理论创新,深刻回答了在革命和建设进程中,我们党如何团结带领人民运用宪法、法律方式方法推翻旧政权、建立新国家、巩固和发展新政权、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全局性,建设和法制两手抓,开展全民法制教育等重大命题,深刻回答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为什么要加强法治建设,怎样通过完善宪法和法治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等重大问题。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重大命题,回答了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为什么要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怎样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重大问题,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等重大理论,回答了怎样坚持依法治国正确方向、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重大问题,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基本观点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基本方法。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等等。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观点,主要包括:统筹布局的战略观、人民中心的主体观、党法统一的政治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人权保障的权利观、宪法至上的权威观、全面推进的系统观、良法善治的法治观、法德结合的治理观、于法有据的改革观、依法治权的监督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观,等等。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包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等。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国情和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科学思维方法。

03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掘中华法治文明的本土法治资源,明确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注重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推动中华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这些宝贵经验证明了在中华文化深厚的土壤中可以培育出毫不逊色于西方两大法系的中华法系(法治)文明,对此我们要坚定自信,决不能妄自菲薄。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成败得失,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重要地位和功能。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中华法治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也需要与时俱进、推陈出新。

  再如,习近平总书记说,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另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否则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的问题时举例说:“我国古代有徙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实现良法善治,必须善于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在推进中华法系文明批判性继承、现代性复兴的进程中建设法治中国。

04


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世界视野、博大的人类胸怀,深入观察人类文明交流互鉴,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对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借鉴吸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在涉及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3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3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在阐述如何正确把握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在谈到司法不公的危害性问题时,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对于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在分析中参考、在比较中借鉴、在批判中吸收,绝不能照搬照抄。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鞋子是否合适,只有脚知道。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进行批判分析的基础上,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作者:李林,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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